您好!
我们是山东省聊城市冠县在编教师,分别在1998年和1999年两批通过县政府招考的方式入编的。
我们的问题是:我们在招考前已在各乡镇代课多年,都是乡镇联合校聘用,乡镇财政发工资。但我们的教龄是从毕业那年算的(2001年2003年),招考之前的教龄没给算。依据《国家教委(1986)179号》《教育部【80】教字267号》和《教育部【80】教字279号》等文件精神都应该把我们在招考之前代课期间的教龄计算在内。我们经常向冠县教育和体育局等部门反应此问题,教育和体育局答复:你们不是经组织批准代课的,不予续接。(胡扯淡)
我们在2020年上诉临清市人民法院,要求裁定冠县教育和体育局、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我们续接教龄,临清市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我们又上诉至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临清市人民法院下达行政裁定书,要求立案受理。随即,临清市人民法院正式予以立案。
但是,没过几天教体局给各乡镇联合校长开会,要求上诉的这些人员必须撤诉,在各联合校长的强迫下我们只能在撤诉书上签字,随后由教体局把撤诉书送至临清市人民法院。
恳求领导给我们续接教龄!
谢谢!!!!
冠县进修校1998、1999级学员
附件一
国家教委关于民办教师工龄的复函教计字(1986)179号
教计字(1986)179号
(1986年11月13日)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注:对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认定是指两个对象:(1)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2)民办(代课)教师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
附件二
教育部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答复意见
教育部 颁布时间:19800708 发文号:【80】教计字267号
【80】教计字267号1980.07.08
各省、市、自治区教育、高教局(厅):
最近,接到一此单位来信,要求对教育部、财政部、粮食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关于边境县(旗)、市中小学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通知》和教育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五日【79】教计字503号文件的规定中,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的范围问题,予以明确.经商得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中小学民办教师、长期顶编代课教师,已按上述两个文件规定转(包括直接招收、录用、顶替)为公办教师的,均可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计算工龄的规定执行.
二、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原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师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附件三
【法规标题】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教育部【发文字号】(80)教计字279号
【颁布时间】1980年07月19日
【生效时间】1980年07月19日
【全 文】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陕西师范大学:
一九八0年四月五日师大校发(80)098号函悉。
关于国家职工在享受劳动保险待遇时,其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一九七0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0年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附件四
附件五 (教师签名)
附件六 (招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