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事件让我们根据时间线来捋一捋:
2015年3月,上海云磊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获准注册了卡拉OK、夜总会等服务上的“上海滩”商标。
2017年7月,第13054625号的“上海滩”商标转让至北京世模公司。
2017年10月,北京世模公司向瑶海区市监局投诉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上海滩娱乐会所”字样商标侵权。
2019年8月,瑶海区市监局对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皖0103行初201号
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1104号。
负责人:徐继华,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安徽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980号。
负责人:李杰,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凡,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合肥市庐阳区沿河路111号。
负责人:陈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全,该单位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钊,该单位法规处工作人员。
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不服被告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瑶海区市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合肥市市监局)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登记立案后,于立案次日依法向瑶海区市监局和合肥市市监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起诉状副本。
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负责人徐继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舒,被告瑶海区市监局安全总监王国平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婷、徐凡,被告合肥市市监局总检验师葛明生作为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全、李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8月7日,瑶海区市监局对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有: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因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申请行政复议,合肥市市监局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瑶海区市监局作出的合瑶市监胜行处字(2019)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瑶海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合肥市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事实与理由:
一、瑶海区市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基本事实不清。
该公司认为,在使用相关标识时,标识中有建筑物造型的logo及“SHANGHAICLUB”字样,其它均含有logo和英文字样。门头使用“上海滩”三个字标识的期间为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初期间。仅凭logo中突出了“上海滩”三个字不能证明所谓的侵权行为,后因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被城管责令拆除。古井假日酒店南侧的“上海滩娱乐会所”临时布条幅,并非该公司所为,系装潢公司为了消除空白糊差事而为,根本不是瑶海区市监局所称的牌匾。
世模公司注册的“上海滩”商标并非知名、著名商标,且目前情况下大部分人在听到“上海滩”三字时,知晓的并非娱乐会所,而是电视剧、歌曲或服装品牌等;且“上海滩”三字也易被认为是地名,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在其它行业正当使用。
该公司并未经营KTV娱乐项目,《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为: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经营。(除娱乐经营、餐饮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不具备适格主体资质,亦未通过该服务商标产生任何利润。该公司使用所谓的涉案标识时不在同一服务类别,不存在服务性商标侵权行为。
该公司已证明涉案的“侵权”标识是由委托设计公司进行设计的,思路明确,来源合理、合法,图标是一个整体,目的十分明显,并没有要对该服务商标存在单独的“上海滩”文字使用的意图。
二、经营额认定依据错误。
2016年6月6日该公司并未正式对外开业,瑶海区市监局在2019年2月13日要求该公司限期提供的营业收入明细为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但最终处罚时依据的是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增值税收入6,578,156.76元。
该公司两年增值税收入650余万,系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内(除娱乐经营、餐饮经营)经营性收入,处罚2000万元,违背行政法原则,属于事实不清,处罚错误。该公司经营应税额的实际收入,并非是娱乐业的收入,都是大量的人员工资支出。
三、处罚程序违法。
主要涉及取证的程序、行政处罚(包括听证)通知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超期等事项违法。
2017年10月10日接到投诉,瑶海区市监局于同年10月27日批准立案调查,17日后决定立案,属程序违法。
同时,该公司认为直至2019年8月7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严重超期,系程序违法。
该公司及总公司负责人均未收到《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其不予认可,应视为没有送达。
该公司认为2019年7月12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需在送达有困难的情形下才可以采取邮寄送达。邮寄造成该公司并未收到听证告知书,导致丧失听证机会,程序缺失。
四、存在的其它程序违法问题。
投诉方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前双方从未曾经过协商;执法人员在2017年10月27日询问调查笔录时系首次执法过程中并未告知回避权利。本案从投诉到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审查期间,涉案商标处于无效宣告状态中,直到2019年4月20日被认定商标有效。瑶海区市监局在国家商标总局宣告商标无效的情况下依然立案调查,并在明知商标无效的情况下,完成调查工作,该公司认为瑶海区市监局存在程序违法,该期限应中止查处。
综上,请法院判如所请。
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布条幅照片。证明是布条幅,不是牌匾,不在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经营场所地,不是该公司所为;瑶海区市监局对事实未予查清。
2.营业执照。证明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被核准的经营范围,不是娱乐企业,并非娱乐服务业,和服务商标不是同一类别的经营主体,谈不上侵犯服务商标,两被告未查清、查实。
3.《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证明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经营期间的经营成本、经营利润等事实。
瑶海区市监局辩称,
一、该局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2017年10月19日,该局接投诉前往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执法人员检查,在古井假日酒店裙楼东南侧外有“上海滩娱乐会所”字样和“上海滩”牌匾的图形文字。该娱乐夜总会进户大门、迎宾台及三楼该公司办公室内摆放的包装袋内的消费明细单,多处使用“上海滩”字体字样图形,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现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经进一步立案、调查,该公司存在违反《商标法》第57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60条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
二、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
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开展相关调查。2019年7月12日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给予该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8月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瑶海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取证,告知了听证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瑶海区市监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依据有:
1.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徐继华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协议。
3.现场检查笔录(两份)。
4.现场检查照片。
5.当事人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
6.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及缴纳增值税明细清单。
7.当事人情况说明、照片。
8.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房中华身份证复印件。
9.委托书及商标侵权投诉书。
10.“上海滩”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详情单及告知函。以上证据证明:瑶海区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1.案件来源登记表。
12.立案审批表。
13.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14.案审合议记录表。
15.《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
16.《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17.《不予立案通知书》。
18.《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合瑶市监胜限提证字2019第01号)及物流信息单。
19.《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合瑶市监胜限提证字2019第02号)及物流信息。
20.《案件协查函》及物流信息。
21.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表。
22.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23.案件审核表。
2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物流信息。
25.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26.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
以上证据证明:瑶海区市监局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合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
证明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合肥市市监局辩称,
一、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不服瑶海区市监局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于2019年8月30日提出复议申请。该局依法受理,分别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瑶海区市监局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及答复通知书。
瑶海区市监局依法提交了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因案情复杂,该局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延期审理。2019年11月25日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分别于11月26日、27日两次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送达上述复议决定书,该局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瑶海区市监局接被侵权人投诉,称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突出使用“上海滩”文字的行为涉嫌商标侵权。2017年10月27日,瑶海区市监局立案。
通过调查,瑶海区市监局发现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除了在古井假日酒店裙楼三楼南侧使用“上海滩娱乐会所”的牌匾和正门门头使用“上海滩”文字与图形外,还在其公司内部大量使用“上海滩消费明细卡”,三楼迎宾台均使用“上海滩”文字和图形。2018年1月26日,因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经瑶海区市监局负责人批准,延期30日。
2018年2月25日,瑶海区市监局通过案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14个月。2018年6月22日,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瑶海区市监局作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认为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瑶海区市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
2018年7月2日、同年9月12日,原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瑶海区市监局分别将本案移送给合肥市公安局和瑶海区公安局。2018年12月5日,瑶海区公安局审查认定该案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立案。
2019年2月13日,瑶海区市监局向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和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分别下达了《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该局提供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各类营业(收入)明细表和具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但两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
后瑶海区市监局至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查证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0日申报的增值税收入为6578156.76元(征收品目:娱乐服务)。瑶海区市监局认定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拟责令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万元。
2019年7月12日,瑶海区市监局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邮寄合瑶市监胜听字〔2019〕第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邮政小包编号:XA22129620034),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被答辩人享有的权利。2019年7月14日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2019年8月7日,瑶海区市监局作出合瑶市监胜行处字(2019)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8月8日,瑶海区市监局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快递编号:1058188896233)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给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该局认为瑶海区市监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二、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诉请的事实与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第13054625号“上海滩”注册时间2015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迪斯科舞厅;娱乐信息;演出座位预定;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游戏器具出租。
而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经营娱乐业,并且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多处使用“上海滩”字样。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内外多处使用“上海滩”文字及图形,并且突出增大“上海滩”的文字部分,字体也与注册商标证的“上海滩”字体完全一致,与涉案注册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法授权的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瑶海区市监局接到被侵权人的投诉后依法立案,查清事实后予以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请依法驳回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合肥市市监局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证明2019年8月30日,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委托徐继春等人向该局申请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受理复议申请并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
3.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该局作出延期并告知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
4.复议决定书、EMS邮寄单据及送达回证,证明该局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做出复议决定并通过邮件和直接的方式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送达。
5.“上海滩”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13054625号第41类“上海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属于持续有效的注册商标。
6.证据复制(提取)单,证明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在牌匾、正门门头使用“上海滩”文字与图形,在公司内部大量使用“上海滩消费明细卡”,三楼迎宾台均使用“上海滩”文字和图形的事实。
7.瑶海区市监局提交的书面答复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材料,证明瑶海区市监局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9日,瑶海区市监局接北京世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世模公司)投诉称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经检查,发现在古井假日酒店裙楼东南侧外有“上海滩娱乐会所”字样和“上海滩”牌匾的图形文字。同年10月27日,瑶海区市监局对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涉嫌商标侵权立案调查。
通过调查,瑶海区市监局发现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还在其公司内部大量使用“上海滩消费明细卡”,三楼迎宾台均使用“上海滩”文字和图形。在2017年10月27日的询问(调查)笔录中,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负责人徐继华向执法人员陈述,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自2016年6月6日正式对外营业,主要经营娱乐业,自开业以来一直使用“上海滩”文字及图形。
2017年12月27日,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向瑶海区市监局提供情况说明,证实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为5629299.10元,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为6578156.76元(征收品目:娱乐服务)。
2018年1月26日,因案情复杂,经瑶海区市监局负责人批准,案件延期一个月。2018年2月25日,瑶海区市监局通过案审合议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十四个月。
2018年6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向瑶海区市监局作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认为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行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建议瑶海区市监局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依法审查。2018年9月12日,瑶海区市监局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同年12月5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2019年2月13日,瑶海区市监局向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和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分别邮寄了《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向该局提供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各类营业(收入)明细表并附上具体营业类别收入情况说明等相关证据材料,物流信息显示上述通知书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拒收,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予以签收,但两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相关证据。
同年5月30日,瑶海区市监局执法人员至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经营,通过公司企业基本信息表上的联系电话亦无法联系。
瑶海区市监局认为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拟对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作出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款2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19年7月12日,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邮寄合瑶市监胜听字〔2019〕第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2019年7月14日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收到该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
2019年8月7日,瑶海区市监局作出合瑶市监胜行处字(2019)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次日,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不服,于2019年8月30日向合肥市市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合肥市市监局受理后要求瑶海区市监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及相关材料,瑶海区市监局于2019年9月11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有关材料。
因案情复杂,合肥市市监局于2019年10月22日作出延期审理通知书。同年11月25日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于同年11月26日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邮寄送达,该公司拒收,同年11月27日合肥市市监局又向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直接送达上述复议决定书,该公司予以签收。
另查明,涉案商标“上海滩”(商标注册证第13054625号),注册日期2015年3月28日,有效期至2025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41类:迪斯科舞厅;娱乐信息;演出座位预定;提供娱乐场所;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提供卡拉OK服务;夜总会;游戏器具出租。2017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核准第13054625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为北京世模公司。
2017年8月10日,上海锦鑫娱乐有限公司对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8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对上述争议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2018年6月15日,上海锦鑫娱乐有限公司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北京世模公司第13054625号第41类“上海滩”商标在“迪斯科舞厅”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决定,驳回上海锦鑫娱乐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3054625号第41类“上海滩”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交换送达,并在庭审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询问通知书及询问笔录、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情况说明及缴纳增值税明细清单、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情况说明、照片、北京世模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商标侵权投诉书、“上海滩”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详情单及告知函、案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审(合议)记录表、《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合瑶市监胜限提证字2019第01号)、(合瑶市监胜限提证字2019第02号);
及物流信息单、集体讨论会议记录表、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审核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物流信息、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行政复议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延期审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复议决定书、EMS邮寄单据及送达回证、《关于第13054625号第41类“上海滩”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关于第13054625号“上海滩”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据复制(提取)单、瑶海区市监局书面答复等以及当事人诉讼期间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本院均不予确认;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其证明目的不予确认;证据3,因在行政程序中瑶海区市监局要求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提供,其拒不提供,现在本案中提供,经审查,该证据与从合肥市瑶海区国家税务局调取的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申报的增值税情况不符,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上海滩”系持续有效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在自己的营业场所外部、内部多处使用“上海滩”文字和图形,并且突出使用的“上海滩”字样与商标注册证的“上海滩”字样完全一致,经营范围亦与“上海滩”商标注册证核定的使用服务项目近似,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行为已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违法行为应予以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罚款裁量参照执行标准(2018版)》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关于处罚数额的确定问题,本院认为,在行政程序中,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负责人徐继华自认,该公司自2016年6月6日正式对外营业,自开业以来一直使用“上海滩”文字及图形。因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拒不提供各类营业(收入)明细表等证据材料,瑶海区市监局从税务机关调取该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申报的增值税应税收入为6578156.76元,最终按该金额的3.04倍确定处罚数额,未违反法律规定。
瑶海区市监局接投诉,对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涉嫌商标侵权案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因案情复杂,需延期办理,均已履行了相关延期审批手续。综上,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的各项主张不能成立。
瑶海区市监局对汇宾公司瑶海分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合肥市市监局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合肥汇宾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瑶海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佳
人民陪审员 阮菊芳
人民陪审员 闫艳华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杨 冉
据悉,该判决书疑似已生效,瑶海区市监局已在近日催告被处罚人履行2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